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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方法 价格鉴证程序 价格鉴证制度 价格鉴证法规
价格鉴证受理 价格鉴证代理 一般意义上的价格鉴证委托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
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原机构重新鉴定 上级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有资质的上级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行政、司法机关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 原价格鉴证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鉴证的调查 价格鉴证的受理 价格鉴证的委托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代理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受理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
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除规定有一般复核规定外,还有最终复核裁定的规定 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价格评估机构,是依法指定的具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组成部分,鉴定结果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后,可直接作为执法办案中判决和裁定的依据,其实质是价格在司法、行政执法程序领域的延伸,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
制作价格鉴证书必须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民族自治地区,也是这样 价格鉴证依据分为法律法规、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鉴证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价格鉴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价格鉴证机构校对章和材料骑缝章 附件中应附有反映价格鉴证标的权属的资料,以及价格鉴证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必须附有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的资格说明 价格鉴证的标的、价格鉴证的目的和价格鉴证的基准日,必须由委托方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不能由价格鉴证机构或鉴证人员自行确定
撤销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销毁 合并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应保存在合并后的价格鉴证部门 价格鉴证人员调转工作,不得借故将本人所保存的原单位的价格鉴证材料带走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受理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执行书
填写送达受理通知单 价格鉴证事项登记 核计价格鉴证费 设立价格鉴证事项承办单 签订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机构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委托机关按规定标准支付 犯罪嫌疑人负担
撤销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销毁 合并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应保存在合并厉的价格鉴证部门 价格鉴证人员调转工作,不得借故将本人所保存的原单位的价格鉴证材料带走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 价格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和涉案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是相同的 没有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准从事价格认证工作
说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受理方负责 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说明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他用。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说明委托方如对鉴证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补充鉴证或委托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其中价格主管部门不包括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
鉴证标的所有人 办案机关和当事人 鉴证机构及主管部门 委托方和受理方
省级的价格鉴证机构 地级的价格鉴证机构 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 正规的价格鉴证机构
重新鉴证 补充鉴证 委托市(含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委托省(含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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