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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一水泥购销合同,甲如约付款以后,乙却迟迟不付货,致使甲工程延期。于是甲以乙违约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乙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相应损失。乙辩称由于丙来能依合同向其提供水泥原料,才致使其无法向甲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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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  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  
甲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则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乙公司经济状况未见好转,巳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若后来证明甲公司判断失误,乙公司并未发生经济状况恶化情形,甲公司应就其拒绝发货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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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则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乙公司经济状况未见好转,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若后来证明甲公司判断失误,乙公司并未发生经济状况恶化情形,甲公司应就其拒绝发货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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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人民法院不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丙与本案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撤销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撤销权  
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本合同无效  本合同可撤销  本合同有效,甲提供的水稻没有质量要求  本合同有效,甲、乙二人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水稻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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