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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 宣告婚姻无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选项均不正确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独生子女证明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让家人或亲戚代办
由双方妥为保存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双方都同意离婚 双方对子女抚养已有适当的处理 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双方分居已满 2 年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同意 申请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已经就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达成离婚协议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登记离婚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公示四个环节 特殊情况下,登记离婚可以代理 登记离婚审查属于实质审查 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撤销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