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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返还寄存人 全部返还寄存人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自保险合同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寄存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不返还寄存人 全部返还寄存人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无偿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不返还寄存人 全部返还寄存人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如果保管合同为有偿的,寄存人则负有向保管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无论保管合同为无偿的或有偿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寄存人都有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 如果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此项风险则应由保管人负担。 寄存人因过错未告知保管物瑕疵或者特殊保管要求,致使保管物受损害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返还寄存人 全部返还寄存人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在明确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况下,保管人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只须返还原物,无须返还孳息
保管人 寄存人 保管人、寄存人共有 由保管人和寄存人协商确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不得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即使未提出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也应按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 可以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使用 可以自己使用保管物 可以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留置保管物 应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在明确约定保管期限的情况下,保管人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只须返还原物,无须返还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