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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考察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属于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没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将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指定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兼有司法性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群众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有司法性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群众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兼有司法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群众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处理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甲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必须是双方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