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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其审核;还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受理、审核、批准、核发批准证件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核实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其进行审核;还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受理,审核、批准、核发证件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核实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在临时用地上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审核报送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 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 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受理,审核,批准,核发批准证件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核实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其审核;还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乡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