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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专门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专门项目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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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所得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设备的投资额  
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免税  
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第5年统一按法定税率征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香料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以叠加享受  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香料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以叠加享受  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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