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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均想担任我国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哪一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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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丁以专利权作价出资  丙以其自己的姓名作价出资  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甲认为可以约定按5:3:1:1分配收益、分担亏损  乙认为由于四人的出资比例相同,可以平均分配收益、分担亏损  丙认为可以约定按3:2:1:1分配收益,但是亏损应当全部由甲承担  丁认为可以直接约定为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  
甲可以用临街铺面出资,并且可以由四人共同对其作价评估  乙可以用劳务出资,由四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  丙可以以自有的设备所有权出资,也可以以设备的使用权出资  丁可以用其掌握的专有技术出资,但是,该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总出资的20%  
说真话的是甲和丁  说真话的是乙和丙  说真话的是甲和丙  说真话的是乙和丁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  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合伙人甲:“我们四人担任清算人都不合适,应该委托第三人来担任我们的清算人。”  合伙人乙:“建议由我们四人中推选出一名清算人。”  合伙人丙:“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应该由我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丁:“干脆由我们四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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