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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个别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可以由原告指定 可以由被告指定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不得超过3个月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在开庭之后,判决之前的时间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可以由原告指定 可以由被告指定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不得超过3个月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在开庭之后,判决之前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需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任何时候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应补足,但当事人同意少于30日的除外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可以由原告指定 可以由被告指定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若Q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结审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