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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送养人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送养人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的解除需要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协商,必要时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解除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先仲裁后诉讼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依当事人协议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被收养人不同意的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虐待养子女 养子女虐待养父母 收养关系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和生活存在争议
收养关系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 养父母虐待养子女 养子女虐待养父母 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和生活存在争议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生父母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应当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应当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不应当进行调解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