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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人丧失了实体权利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成功的,已进行的分配收回重新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再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止
该申报有效,人民法院予以补充登记 该申报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登记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应再对其补充分配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得再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对其补充分配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再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起计算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案件较为简单,债权人较少的,可以确定较短的申报期限,但不得短于30日 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再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甲公司无权补充申报债权 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