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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乙、丙、丁的同意,公司可以新增资本 在公司新增资本之前,经过乙的同意,甲就可以向外转让其出资 甲欲转让股权,应当先要求召开股东会征求意见 如果甲对外转让股份,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和丙担任监事 甲担任执行董事,并且同时兼任监事
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转让出资的协议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4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由丙或丁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由乙、丙、丁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由丙和丁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丙和丁均不同意购买,则甲无权转让其出资给戊 丙和丁均不同意购买,则甲有权转让其出资给戊
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因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所以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和丙担任监事 甲担任执行董事,并且同时兼任监事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庚的损失,应向庚支付5万元赔偿金,公司成立后,庚有权向乙、也有权向公司主张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乙、丙均主张购买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他们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资)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他们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选择募集设立 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若他们选择发起设立,则需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65%以上,余下的股份可以从社会募集 他们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资)责任公司
由甲或丙购买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甲和丙购买乙欲转让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转让给丁 若甲、丙均不愿购买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乙无权将其出资转让给丁 若甲、丙均不愿购买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乙有权将其出资转让给丁
由甲或丙购买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甲和丙购买乙欲转让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转让给丁 若甲、丙均不愿购买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乙无权将其出资转让给丁 若甲、丙均不愿购买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乙有权将其出资转让给丁
甲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3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次缴纳不得少于2千万元 乙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次缴纳不得少于2千万元 甲公司出资必须在2年内全部缴纳完毕 乙公司出资必须在2年内全部缴纳完毕
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巾资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乙和内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45%的股权,但不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乙不得融资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3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乙公司可以自己设立独立的章程,设立独立的法人机关 乙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乙公司与丙是母公子和子公司的关系 乙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
经过乙、丙、丁的同意,公司可以新增资本 在公司新增资本之前,经过乙的同意,甲就可以向外转让其出资 甲欲转让股权,应当先要求召开股东会征求意见 如果甲对外转让股份,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