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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在中国的某公司和营业地在日本的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日本法是有效的 营业地在中国和日本的两公司订立的专利许可协议应当适用公约 营业地在中国和日本的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了FOB术语,则表明公约的适用被排除 营业地在中国和日本的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以适用公约来确定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两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同一缔约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都不位于缔约国内的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两公司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其中某一缔约国的国内法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由甲、乙公司分担 按公平原则处理
甲公司 乙公司 甲公司或者乙公司 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
货物的目的港在纽约港 甲公司将货物交至船上,乙公司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出口清关手续由乙公司负责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 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乙国 B公司之间订立的办公 用品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 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 C公司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 P公司之间订立的白糖买卖 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 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 E公司之间订立的技术服务为主的补偿贸易合同
甲公司 乙公司 甲公司或者乙公司 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由甲、乙公司分担; 按公平原则处理。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一定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受案法院应当适用丙国的实体法而不应再由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确定丁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该批货物毁损的风险自5月10日转移给乙公司 该批货物毁损的风险自5月12日转移给乙公司 该批货物毁损的风险自5月13日转移给乙公司 该批货物毁损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由于双方未签字盖章,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如果日后甲乙能以书面形式补订合同,该买卖合同成立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的行为,可以推定为甲乙双方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可以选择撤销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由甲、乙公司分担 按公平原则处理
中国某公司和加拿大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中国某公司和加拿大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加拿大法是无效的 中、加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定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受案法院应当适用丙国的实体法而不应再由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确定丁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石岛公司与宝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石岛公司应承担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石岛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石岛公司与宝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 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乙国 B公司之间订立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 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C公司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 P公司之间订立的白糖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 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 E公司之间订立的技术服务为主的补偿贸易合同
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甲公司所在地 乙公司所在地 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甲国的乙国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乙国的甲国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电力的买卖合同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股票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