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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时有三个步骤:申请——审查——登记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 当事人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当事人应当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送养人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解除协议是收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不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并在协议中对经济问题明确作出自愿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
依当事人协议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被收养人不同意的
接到同意解除收养的协议进行审查 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公证机关对解除收养的协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协议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养子女的生活实际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一律应当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其达成收养关系的协议。
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并已生效 人民法院制作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 公证部门对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公证
养父母虐待养子女 养子女虐待养父母 收养关系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和生活存在争议
收养关系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 养父母虐待养子女 养子女虐待养父母 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和生活存在争议
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 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协议解除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被收养人原户籍所在地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收养人户籍所在地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 当事人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当事人应当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不应当进行调解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