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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唯一目的就是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 城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都应进行实施评估 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评估,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应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
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依据包括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依据、法律规范与政策依据、计划依据、技术标准规范依据
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文件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对其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保留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的土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是一项行政职能,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措施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且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