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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与社会保险经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规定,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不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5~7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选定2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由医师签名 由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加盖外购章 由定点医疗机构药房盖章
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在零售连锁药店购药的行为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有权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甚至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签名 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条件,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有权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甚至包括1~2家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 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使用率 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所属辖区社保分中心 市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局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条件,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努力实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考核评价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医院综合管理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与轮换制管理 定点药店管理与轮换制管理 定点药店管理与终身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