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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下的分支学科 国际经济法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有部分的交叉和重叠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军事及外交等非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各国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而不是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公法以国家为主体,而国际经济法则不以国家为主体
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仅调整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流转关系 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身份进行的商事交往关系也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国际经济法包括政府对涉外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交叉重叠之处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国家、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国际公法的主体没有个人,但包括法人。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有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同。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成文规则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其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货币与金融、税收、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经济法是内国经济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包括自然人抚养、婚姻、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包括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关系
只包括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只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只包括自然人、法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商务仲裁机构 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经济组织 国家政府 民间国际商务组织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内判例属于国经济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中的涉外立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军事及外交等非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各国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却不是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公法以国家为主体,而国际经济法则不以国家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