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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回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消费品,可退已征的消费税,也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卷烟:每标准箱150元定额税,按每标准条的售价分别适用56%和36%的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薯类白酒:每斤0.5元定额税,从价税税率15%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残次品卷烟适用36%的税率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对于每标准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含70元),卷烟从价消费税税率为56% 卷烟在批发环节按照5%税率计征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税 纳税人销售卷烟,售价明显偏低的,可自行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卷烟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的卷烟 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等,提高销售价格的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按出厂价销售给某招待所的卷烟 按批发价销售给烟酒公司的卷烟 赠送关系户的无销售价格的卷烟 分给职工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卷烟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均按统一税率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赠送关系户的无销售价格的卷烟 分给职工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卷烟 按批发价格销售给烟酒公司的卷烟 按出厂价格销售给某招待所的卷烟 按市场价格销售的自产卷烟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而提高售价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残次品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按照纳税人当月卷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而提高售价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残次品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委托加工的卷烟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低税率征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