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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的《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1957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构成 1934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47年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抑制具有强大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而反垄断法则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有损良俗的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法常常相互交织,共享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具有非经营性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扶持政策 限制不正当竞争和不公正交易政策 反垄断政策 兼并政策
明晰产权 法律手段和公共管制 税收和补贴手段 合并相关企业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公法范畴,反垄断法属于私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属于知识产权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因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经营者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其主体包括经营者和非经营者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不正当竞争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反道德性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市场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竞争,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明晰产权 法律手段和公共管制 税收和补贴手段 合并相关企业
仅仅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为主,兼顾不正当竞争行为 仅仅调整限制竞争行为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分割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 限制企业的横向与纵向合并,以防止生产过度集中而形成新的市场垄断 禁止滥用市场势力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例外原则
德国是竞争立法最早的国家 美国的竞争立法,开辟了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领域 美国和英国是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全面调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调整了部分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竞争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