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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 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 二级和三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自治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
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 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业主大会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资金管理银行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