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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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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不会因为无法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提供证据的,应当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有时能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处理的范围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无权请求调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无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无权作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无权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不承担举证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告负举证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事项,大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过分重复的证据不可采信  传闻证据不是一律不可采信  不必要的证据不可采信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义务  
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证据不能无视行政程序证据的法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程序证据在形式上具有共通性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没有关联  
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得用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或补充的用于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采信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合法真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未经法庭开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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