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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凌某,男,34岁,系甲市乙县丙乡武装部长。凌某性情刁蛮。其妻史某32岁,系该乡政府会计,她难以忍受凌某的坏脾气,屡次提出离婚,均遭凌某殴打、责骂。史某不敢再提离婚,却与无固定职业、以做小生意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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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的人民法院  乙县的人民法院  丙市的人民法院  丙市铁路运输法院  
武装部应负保证责任。  虽然武装部领导不知情,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看,应认定该保证合同已成立。  该保证合同不成立,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成立,由武装部和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武装部应负保证责任  虽然武装部领导不知情,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看,应认定该保证合同已成立  该保证合同不成立,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成立,由武装部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县人民法院  乙市人民法院  丙县人民法院  只有甲县或乙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可以戊乡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可以丁县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可以甲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可以戌乡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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