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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地方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城镇低保户 农村老年人 农村少年儿童
农村五保户 农村户口居民 农村无收入居民 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农村老年人
仅针对农村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 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农村五保户 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农村伤残人员 农村无劳动能力居民 农村户口居民
农村五保 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农村伤残人员 农村无劳动能力居民 农村户口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 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此外不再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 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农村五保户 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农村伤残人员 农村无收入居民 农村户口居民
农村五保户 失地农民 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农村丧偶者 农村老人 农村残疾人 农村五保户 全部农村贫困家庭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 县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划区的市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平均医疗救助标准 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的10% 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的5%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拨出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农村“五保户” 和贫困农民家庭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实行个人申请、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各地建立统一联系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已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