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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中止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书面审理是原则,开庭审理是例外 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只有书面审理 只有开庭审理
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仲裁审理期限不受限制 仲裁审理期限一般是45日 案情复杂经批准,仲裁审理期限最多可延长15日 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仲裁审理期限不包括节假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进行审理 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一审案件时,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方式进行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
张某故意伤害案,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被告人罗某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耽误上诉期限的,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恢复期间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0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7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30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除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其他情况下,均适用独任制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能提起上诉,同时也不得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主要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均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期限是立案之日起6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最长期限是立案之日起6个月
审理期限是3个月,不得延长 审理期限是30天,不得延长 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审理期限是3个月,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