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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所有不良反应 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应当在15日内报告 须立即报告
中药生产基地药品研发机构 疾控中心 中药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药物临床前研究机构 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 新药研发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主动收集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立即报告 在5日内报告 在10日内报告 在15日内报告 在30日内报告
3日内报告 7日内报告 立即报告 5日内报告 15日内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主动收集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获知患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进口药品自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药品严重和新的不良反应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主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发现或者获知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日内报告 发现或者获知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日内报告 发现或者获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发现或者获知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 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在3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的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以上均正确
立即报告 3日内报告 5日内报告 7日自报告 15日内报告
在30日内 在60日内 在15日内 在90日内 在半年内
中药生产基地、药品研发机构、疾控中心 中药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前研究机构 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新药研发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检验机构
3日之内报告 5日之内报告 15日之内报告 30日之内报告 立即报告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进口药品自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药品严重和新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主动收集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