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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 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范围或变更生产地址的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变更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 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范围或变更生产地址的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变更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变更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变更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2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企业法人实有资本比原有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15%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按经销、使用假药处罚 按销售劣药处理 处以警告或并处2万至3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或并处罚款 按无证经营处罚
按经销、使用假药处罚 按销售劣药处理 处以警告或并处2万至3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或并处罚款 按无证经营处罚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15N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变更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 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范围或变更生产地址的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20天内 30个工作日内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 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范围或变更生产地址的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15N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2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按经销、使用假药处罚 按销售劣药处理 处以警告或并处2万至3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或并处罚款 按无证经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