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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品 境外捐赠用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不得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的 税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暂时进出口货物 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在填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时,应当填写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申请销案。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 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存填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时,应当填写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在填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时,应当填写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