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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罚部门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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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应抄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所得  以生产、贩卖毒品论处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药品经营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国营药店,医疗单位  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  医院药房  
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出售或进出口麻醉药品的  
非法所得的10倍罚款  非法所得的2~5倍罚款  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  非法所得的5倍罚款  非法所得的10倍以上罚款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给予警告,或按照非法所得的10~20倍罚款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5~10倍的罚款  
按经销、使用假药处罚   按销售劣药处理   处以警告或并处2万至3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或并处罚款   按无证经营处罚  
按经销、使用假药处罚  按销售劣药处理  处以警告或并处2万至3万元罚款  处以警告或并处罚款  按无证经营处罚  
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出售或进出口精神药品的  
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主管行政部门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以上均可  
处以警告  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按非法所得的1~5倍罚款  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2~5倍罚款  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  剩余的毒性药品,生产单位按购销合同销售  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由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指定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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