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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适用司法程序 卫生行政复议实行一次审结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均具有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具有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实行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不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复议中止和终止程序 推定撤销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程序中第三人的单独申请复议权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办法,《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不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意思后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和监督关系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力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处罚行政主体
申请复议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 回避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整改通知书 整改建议书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程序即可终止 当事人达成和解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任何时间 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诉讼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实行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由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复议审理程序,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可适用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 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诉讼上应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都不停止执行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不适用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将消失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口头复议制度 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