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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新货物与旧货物销售价格的差额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者下降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新旧货物销售价格的差额 旧货物的原始价格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旧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根据查获地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价格计算
当月同类消费品的最高售价 当月同类消费品的最低售价 当月同类消费品全部销售的加权平均价 当月同类消费品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量小于盈亏平衡产量时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销售量等于生产能力产量时单位产品最低销售价格 销售量等于盈亏平衡产量时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销售量等于生产能力产量时单位产品最高销售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达到3个月以上的、累计上涨在2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销售量等于盈亏平衡产量时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销售量小于盈亏平衡产量时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销售量等于生产能力产量时单位产品最低销售价格 销售量等于生产能力产量时单位产品最高销售价格
实际销售数量与主预算销量之间的差额乘以实际销售价格 弹性预算销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之间的差额乘以实际销售价格 弹性预算销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之间的差额乘以主预算的销售价格 弹性预算销量与主预算销量之间的差额乘以主预算的销售价格
提高销售价格1元 降低单位变动成本1元 减少固定成本600元 增加销售数量200件 提高销售价格0.5元,同时增加销售数量60件并减少固定成本90元
销售量、 单位产品成本 销售量、 产量 销售价格、 产量 销售价格、 单位产品成本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 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 如实际调拨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际销售数量与主预算销量之间的差额乘以实际销售价格 弹性预算销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之间的差额乘以实际销售价格 弹性预算销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之间的差额乘以主预算的销售价格 弹性预算销量与主预算销量之间的差额乘以主预算的销售价格
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 按最低销售价格计算 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