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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受害人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无责赔偿限额为12100元
交警调解的赔偿项目中已调解精神损失费的 其余属于死亡伤残赔付项目未超出交强限额,经法院判决的 其余属于死亡伤残赔付项目未超出交强限额,经法院调解的 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部分,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的
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 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不涉及无责代赔的事故 涉及人员伤亡,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法院判决 财产损失未超过2000元
不涉及无责代赔的事故 涉及人员伤亡,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法院判决 财产损失未超过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 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 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的保费为 1 050 元 / 年(家庭自用汽车 6 座以下) 交强险适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受害人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精神损害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