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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验空白存票并核对其号码,准确无误后方可发放 实行集中开票的,征期结束后结存票量不得超过50份。代征单位(人)的票证领发数量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50份;金融部门代征的,征期结束后结存票量不得超过50份。但可根据征收实际灵活掌握 可根据征收实际从严掌握,适量发放,但一次发放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代征单位(人)结束代征关系的,存票应及时收回。对扣缴义务人的票证领发,比照代征单位办理
基层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 代征代售单位 县(市)、区局及以上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领导 县区国税局领导 地市国税局领导 省国税局职能处室
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不超过1000元 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的办理 处罚和赔偿的款项要开具税票 以预算科目“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入地方金库
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不超过1000元 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不低于1000元 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或处罚不超过1000元 处罚和赔偿的款项开具税票,以预算科目“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退税专用凭证 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 指导和监督基层国税机关及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对基层国税机关及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负责本级和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缴入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按限期、限额的规定 金融部门代征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对税务人员的处罚由县(市)、区局提出处理的意见,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报请市局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的处罚和赔偿,由县(市)、区局直接处理 处理结果报省局备案
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 对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月、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 离岗前要将税票结清 基层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对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或盖章。
税收票证因专人管理,并用专门库房和箱柜存放; 区县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 所(股)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 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按限期限额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 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不管时间长短,只按规定限额结报。
使用票证领用凭证 在使用票证领用凭证上登记领发时间 可不登记领发票证的种类和字轨及起止号 领、发双方相互签字,盖章
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核销工作 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票证领用单 票款结报手册 票证领发凭证 票证领销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