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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终结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列席债权人会议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所有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均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终止 中止 继续由受案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移交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可以直接执行,而不按破产程序处理 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清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一律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提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提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提出
应当中止 继续进行 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终结审理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视为其没有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该中止一直持续到破产程序终结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列席债权人会议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所有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均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