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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印花税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后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免部分营业税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E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私有住宅转让后用于商业经营的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6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经批准职工首次购买由各类公有制单位购买并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 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免缴的土地出让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的住房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私有住宅转让后用于商业经营的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房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后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后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除经济适用住房外第二套住房的,需依法归还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3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利润不得高于2%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没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控制在4%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 一般情况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利润不得高于2%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没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私有住宅转让后用于商业经营的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房
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免部分营业税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