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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不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Ⅰ、Ⅱ、Ⅲ、Ⅳ、Ⅴ Ⅱ、Ⅲ、Ⅰ、Ⅴ、Ⅳ Ⅴ、Ⅰ、Ⅲ、Ⅱ、Ⅳ Ⅱ、Ⅰ、Ⅳ、Ⅴ、Ⅲ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不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所得额的 30% 应纳税所得额的 3% 所得额的 3%
将2009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0 将2009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50万元 将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0万元 将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50万元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既可能是企业资产也可能是企业负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应调整项目的金额 应纳所得税 罚金和罚款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所得额的30% 应纳税所得额的3% 所得额的3%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预计的今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租金,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