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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虽受他物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表述的是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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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  因建造、收取孳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以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人则不享有处分物的权能  所有权是自物权、独立的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从属性的物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具有弹力性  
“一物不能容二主”构成对所有权弹力性的限制  弹力性为他物权制度的发达奠定了基础  弹力性最终会使所有权归附于所人  弹力性是所有权最基本的属性  
用益物权具有所有权权能,在任何方面支配标的物,有完全的支配权  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期限,由于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  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动产  按照设定权利时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为一种自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  所有权就是一种处分权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主观消灭  所有权的客观消灭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都来源于所有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所有之物进行最全面、最充分的支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专用所有权、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业主转让建筑物专有所有权时,对其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  建筑区划内,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依他人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  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是从物权  可对所有权人的物设置他项权利  共有是确定份额的共同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仅拥有专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独立的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从属性的物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主观消灭   所有权的客观消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专用所有权、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业主转让建筑物专有所有权时,对其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   建筑区划内,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客观消灭  所有权的主观消灭  
标的物毁损  权利人转让物权  权利人抛弃物权  权利人死亡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而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所有权是他物权之母,所有权不受他物权的限制  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量上的总和  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可永久存续  
土地承包经营买卖权,建设用地拥有权,宅基地拥有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等所有权的规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占有的规定  
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  利用物的自然属性获得法定孳息是受益权能的体现  所有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有机结合而组成的完整的权利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类型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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