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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与陪审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是二审终审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发回重新审判 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本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必须讯问被告人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
唐代的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宋代刑部负责全国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己决案件的复核 明代的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 清代的刑部复核死刑案件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发回重新审判 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必须讯问被告人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
审理对象特定,即只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必须讯问被告人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可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所有的死刑案件中都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