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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城市道路绿化应以地被植物为主,地被植物、乔木、灌木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修建城市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车行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未达到法定不得挖掘期限限制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挖掘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报送挖掘开工报告 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大修和养护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和桥梁工程的大修和养护 城市道路需要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建设 为解决施工期间临时交通而设置的便道和便桥建设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处于露天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在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专业类型多、结构物多 各专业管线纵横交错 专业之间及社会之间配合工作多、干扰多、导致施工变化多 施工不受气候影响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巾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蜮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上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项目法人管理费 迁移补偿费 市政工程费 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
项目法人管理费 迁移补偿费 施工场地租用费 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