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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乙与医疗机构丙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品经营企业甲与医疗机构丙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品经营企业甲通过自身网站与药品生产企业乙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品经营企业甲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联网药品交易
2021年08月01日 2021年05月02日 2021年06月01日 2021年07月01日
国家对所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出版作品内容,记录备份应当保存至少6个月 从事互联网出版必须具备国际联网条件 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持批文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单位,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参与互联网交易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网站购买药品,也可以销售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的非处方药也可以向其它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销售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非销售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网络借贷 股权众筹融资 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2006年12月 2007年11月 2006年11月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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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机相通于乙,乙主机相通于丙。 若丁主机相通于乙,则乙主机相通于甲。 只有甲主机不相通于丙,丁主机才相通于乙。 丙主机不相通于丁,但相通于乙。 甲主机相通于丁,也相通于丙。
通过自建网站销售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通过自建网站将非处方药销售给某个体诊所 通过自建网站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通过自建网站将非处方药销售给某药品零售企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丁主机不相通于甲。 若丁主机相通于甲,则乙主机相通于甲。 若丁主机不相通于甲,则乙主机相通于甲。 甲主机相通于乙。 乙主机相通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