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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发行的3年期企业债券 2003年8月向银行借入的5年期贷款 2004年6月向银行借入的2年期贷款 2005年6月向银行借入的1年期贷款 已欠甲公司1年的购货款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 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 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法院有权宣告此行为无效 乙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 丙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 乙银行和丙银行都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但需证明该行为危害了自己的债权
2005年10月发行的3年期企业债券 2002年8月向银行借入的5年期贷款 2006年6月向银行借入的2年期贷款 2006年6月向银行借入的1年期贷款 已欠甲公司两年的购货款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3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出国需要,乙应立即归还”。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贷款主债务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此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银行最迟可以在2007年9月10日要求乙公司实现其抵押权 银行在2006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2005年10月发行的3年期企业债券 2005年8月向银行借入的5年期贷款 2006年6月向银行借入的2年期贷款 尚未交纳的2006年的税款 已欠甲公司2年的购货款
有权拒绝 无权拒绝 其拒绝的理由是保证合同无效 其拒绝的理由是行使抗辩权
法院受理之日起2年 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 法院受理之日起1年 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