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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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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具体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  可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可根据不同销售时间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得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以后将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可具体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  可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可根据不同销售时间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交、告知放弃免税权声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可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也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可具体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  可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可根据不同销售时间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得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交、告知放弃免税权声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可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也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均应该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可以口头声明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现行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交、告知放弃免税权声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可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也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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