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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l0000元的,应以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0,000/10 20,000/25 10,000/20
(30000-400)×20% (30000-400)×(1-20%)×20% 30000×20% 30000×(1-20%)×20%
5000元 10000元 200000元 1000000元
(30000 -400) *20% (30000-400) * (1-20%) *20% 30000*20% 30000* (1-20%) *20%
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0元 9000×20%=1800 元 (9000-50)×20%=1790 元 (9000-50-20 )×20%=1786 元
5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超过的部分按"偶然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