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宣读鉴定意见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被告发言→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陈述
原告以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则会答辩 相互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被告、第三人 被告、原告、证人 原告、证人、勘验人 证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可以和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交叉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被告、原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原告和被告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开庭--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开庭--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互相辩论;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先互相辩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查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 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人陈述意见 审查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 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和代理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等
听证过程中,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和办案人员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听取第三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三人可以决定听证主持人回避 第三人可以和听证申请人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