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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法庭辩论的陈述:①互相辩论;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④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正确的排列顺序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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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宣读鉴定意见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被告发言→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陈述  
原告以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则会答辩  相互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被告、第三人  被告、原告、证人  原告、证人、勘验人  证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可以和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交叉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被告、原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原告和被告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开庭--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开庭--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互相辩论;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先互相辩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查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  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人陈述意见  审查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  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和代理人  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等  
听证过程中,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和办案人员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听取第三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三人可以决定听证主持人回避  第三人可以和听证申请人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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