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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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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提存合同标的物  提存机关是公证处  自提存有效成立之时起,提存物风险转移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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