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过内部协商于17日回电接受乙公司的发盘。甲公司的接受是有效的,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发盘通知给最终用户丙公司,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直接 以丙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发出电报表示接受。丙公司的接受是有效的。 甲公司在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你方10日来电,每公吨CIF。上海价1375美元”。根据《国际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发盘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动,属于有条件的部分接受,甲公司的电报是还盘,不是接受。 甲公司在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你方10日来电,净190千克蓝色铁桶装”。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发盘做出了非实质性的改动,不属于有条件的部分接受,因而甲公司的接受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