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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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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  《开元律》  
发遣  充军  加役流  刺配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可以直接改判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依法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应当由原第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应当由原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应当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应当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三流  加役流  反逆缘坐流  赦死从流  
《开皇律》  《贞观律》  《武德律》  《永徽律》  
赵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则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对赵某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犯所在的监狱在死缓2年期满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当提出减刑建议,报请原审人民法院,由其审核后报请有权法院裁定  若对赵某减刑,则有权人民法院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应当送达执行机关  若对赵某减刑,有权人民法院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应当同时将副本送达担任监督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充军刑  加役流  刺配刑  流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可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的建议,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孙某所犯新罪不成立的,也应当对其核准执行死刑  应当对所犯新罪进行审判,法院认定犯罪成立的,才能依法对孙某核准执行死刑  应当由人民法院对孙某依法减刑  应当在减刑后对孙某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2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