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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放电初期(1min)承受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端承受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端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
只有在变电所正常和故障运行情况下,保证向所有重要的直流用电设备可靠且不间断供电 在任何晴况下,保证直流系统各负荷电压在允许范围内 在蓄电池充电或核对性放电时,保证不破坏用户的供电 保证能迅速而可靠地找到本系统的设备及线路的绝缘损坏地点,并尽量做到能加以隔离
80%~85% 85%~87.5% 87.5%~112.5%
负担经常性直流负荷,对电池定期充放电 整流和对电池定期充放电 负担经常性直流负荷,浮充电以补充电池的自放电 负担经常性直流负荷,对电池补充电
不低于187V,不高于254V 不低于202.13V,不高于242V 不低于192.5V,不高于242V 不低于202.13V,不高于254V
直流系统正常运行电压为220V,单母线分段接线,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分别接于不同母线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220V,两段单母线接线,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分别接于不同母线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231V,单母线分段接线,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设备各接一段母线 直流系统正常运行电压采用231V,双母线分段接线,每组蓄电池组和充电设备分别接于不同母线
运行中的直流Ⅰ、Ⅱ段母线,如因直流系统工作,需要转移负荷时,允许用母线联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进行短时间并列。 运行中的直流Ⅰ、Ⅱ段母线,在正常情况下,允许通过负荷回路并列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将蓄电池组退出运行 双路环形供电的直流负荷,必须在适当的地点断开(一般在直流屏),开环运行
专供控制负荷,端电压为185V 专供动力负荷,端电压为195V 专供控制负荷,端电压为190V 对控制负荷与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端电压为195V
事故放电初期(1min)承受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不应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承受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