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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关于假药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劣药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无证经营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违法购进药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中药饮品炮制规范》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图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第四章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五章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六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第七章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八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过规定的范围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或医疗机构不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图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
第四章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五章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直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六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第七章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八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中药饮品炮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