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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人提出的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人民检察院 对已经或者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应当直接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处理
只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于30日内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该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于30日内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访,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向该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收到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严禁越级上访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前来反映情况的信访人态度不好的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够热情的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对信访案件进行审判
应受理,并给予答复 直接转送有权机关 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应受理,并根据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结果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