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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企业的一般债务,普通合伙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某一个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只能由自然人依法设立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可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A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台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必有生产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相互转变,应当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也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清算人确定10日内应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必有生产经营场所
事业单位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够是自然人 外国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够是自然人 外国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可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节税优势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应当由财产份额最大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